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6-10-29浏览次数:14责任编辑:品宣部供稿:教务处

 焦作工贸职业学院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推进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及《焦作工贸职业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的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学校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其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履行职责,保障教师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教务处,负责会议组织、材料归档、决议跟踪等日常事务,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人数为15人至25人之间的单数,与学校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按照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分配名额,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或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二级学院等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委员由校长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委员因工作调动、职务变动等原因出现空缺时,按产生程序予以增补。

第十条 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本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责,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当事人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向学校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经与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科专业设置、学术评价与学术道德规范等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并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并可根据需要在二级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工作规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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