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系统师德失范问题治理应知应会手册》的通知》精神,持续转变工作作风,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从严规范管理,严格奖惩兑现,引导全体教师恪守职业道德、践行立德树人使命,树立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师德师风学习制度
学校将师德师风学习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核心内容,推进学习常态化、制度化,提升针对性与实效性。常态化学习内容包括:《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法》、优秀教师典型事迹、警示教育案例等。新聘用教师必须参加岗前师德集中培训与入职宣誓。每学期开学组织全体教师签署师德承诺书并开展师德宣誓。通过学习、承诺、宣誓等活动,强化教师底线意识,维护人民教师良好形象。
二、师德师风民主评议制度
学校长期聘请师德师风监督员,组织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成效与教师个人师德表现开展评议。每学期规范开展学生评教、同行评议、督导评议,形成多元评价机制。
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
学校发生违反师德规范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须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师德师风群众举报制度
建立健全师德师风群众举报机制,面向社会、家长、教师、学生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开通监督邮箱、线上监督渠道,构建全覆盖监督网络,畅通线索反映渠道。严格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从重从严处理。
五、师德师风谈话警示制度
建立师德师风谈话警示机制,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各院部利用每周例会、开学会、政治学习会、学期总结会等开展集体谈话警示,每月集体谈话警示不少于1次。对师德师风有不良反映的教师及时进行个别谈话警示。年度内个别谈话警示累计达3次的,安排待岗学习整顿。
六、风险人物重点监控制度
建立师德师风风险人物重点监控机制。对师德师风有不良反映的教师,在谈话警示的同时实行重点防范与跟踪管理,落实校院两级行政领导“一对一”帮扶机制,帮助其正视问题、整改提升,重塑良好师德形象。
七、师德师风定期排查制度
建立师德师风定期排查机制,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拉网式集中排查,聚焦热点焦点问题与监督网络反馈线索,逐项核查、不留死角。对不良苗头早发现、早处置、早纠正;对存在严重心理障碍和精神问题的教师,及时采取针对性防范与帮扶措施。
八、师德师风考核评估制度
学校依据《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测评标准(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实施细则,将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的首要依据。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年终考核与日常督查相结合方式,每学年至少开展1次师德考核,考核结果按规定公示,《师德考核表》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师德考核结果与年度奖惩、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绩效工资发放直接挂钩。对师德高尚、表现突出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宣传推广。对师德败坏、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严肃处理。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师德考核基本合格者,年度考核直接定为基本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基本合格或因问题不确定等次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出现师德考核不合格或严重师德违纪违规事件的,当年学校督导评估考核降低一个等次,并与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核拨挂钩。
九、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度
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师德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1.在教育教学中传播损害学生健康成长观点的;
2.在备课、上课、辅导、作业批改、考试组织、课外活动等环节敷衍塞责,造成教育责任事故的;
3.讽刺、歧视、体罚、变相体罚、猥亵、侮辱学生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
4.在招生过程中炒卖生源、从中牟利的;
5.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或其他商品的;
6.以职谋私,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钱物,或利用学生及家长谋取私利的;
7.从事有偿家教,或组织、要求、动员学生参加校外培训并从中获利的;
8.教职工违规到校外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兼职的;
9.教职工违规从事或参与经商活动的;
10.擅离岗位、私自调课或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11.参与色情、赌博、酗酒、封建迷信、邪教及非法组织等有损教师形象活动的;
12.打架斗殴、实施家庭暴力、无理取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13.被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达到开除公职情形的;
14.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教师形象的行为。
十、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
师德师风建设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校长负总责,层层压实责任。对违反师德师风的教师,依规依纪迅速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低聘、解聘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清除出教师队伍并依法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师德师风、尚未达到清除出教师队伍情形的,严格按照本制度第八条考核评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