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工贸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23-02-20责任编辑:邢真供稿:党委办公室

焦作工贸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办好社会主义学校,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依据《教师法》和《工会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服务于学校的整体工作,正确处理学校、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校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等重大规章制度及规定,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评议工作每年一次。

第七条 校长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一般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名额由各单位工会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有提出议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经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代表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政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开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同级党组织批准。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促进教职工代表素质的提高,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学校应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学校违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各工会小组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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