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普通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优秀学生。
第三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评选和组织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评选工作。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热爱所学专业,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良好及以上或符合免予执行的残疾学生。
6.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7.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第六条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奖资格: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
2.参与不健康活动者,有其他违纪或者不诚实信用记录者。
3.本学年有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4.有其他不符合申请国家奖学金要求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我校实际提出校内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与推荐程序: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底完成评审。
2.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及个人事迹材料。
3.班级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并将评选出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报到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4.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推荐的国家奖学金候选人进行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社会实践、综合素质以及获奖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根据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名额,评选出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5.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国家奖学金提交的候选人名单,提请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将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将最终名单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6.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享受。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以现金形式按学年一次性发放,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要把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学年总结鉴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 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成长,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四条 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3号)和《河南省教育厅 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法>的通知》(教学字〔2007〕531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经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优秀学生。
第四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和组织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评选工作。
第二章 标准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良好及以上或符合免予执行的残疾学生;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奖资格: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
2.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3.参与不健康活动者,有其他违纪或者不诚实信用记录者;
4.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5.本学年有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6.有其他不符合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要求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我校实际提出校内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审核通过后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第九条 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比例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专业、年级进行再次分配。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推荐程序: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开学初受理申请,学校于当年10月底完成评审;
2.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交书面申请;
3.班级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并将评选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报到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4.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处下达的名额,结合本学院学生具体情况,组织评审,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5.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提交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提请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最终名单报送省资助中心;
6.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能同时享受。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以现金形式按学年一次性发放,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禁止学生用国家励志奖学金请客、高消费及其他非法用途。一经发现将追回国家励志奖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要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要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学年总结鉴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七条 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成长,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勤奋学习,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4号)和《河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法>的通知》(教学字〔2007〕531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经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按照学校的现行管理体制和财政隶属关系,我校的国家助学金由省财政负担。
第五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助学金组织和评选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评选工作。
第二章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3300元,分为一档4300元;二档3300元;三档23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5.积极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6.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
2.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3.参与不健康活动者,有其他违纪或者不诚实信用记载者;
4.不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者;
5.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6.本学年有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7.有其他不符合申请国家助学金要求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我校实际提出校内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第十条 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比例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专业、年级进行再次分配。
第四章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应在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评出。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推荐程序:
1.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开学初受理申请,学院于当年11月中旬完成评审;
2.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
3.班级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并将评选出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报到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4.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名额,结合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5.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提交的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提请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将拟报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最终名单报送省资助中心。
第十四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规定,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学校按月足额发给获得资助的学生,但学生在受助期间,如出现休学、离校、学习成绩不合要求等情况,学院可取消该生获助资格并转助其他合格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禁止学生用国家助学金请客、高消费及其他非法用途。一经发现将追回国家助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规范管理程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以及河南省级学生资助主管部门有关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所需学费和住宿费的信用贷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借款方是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我校全日制学生。贷款方是指为我校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院办、党办、督导处、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财务处、各学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简称“校资助中心”)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支付宝公司等机构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贷款银行和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各学院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校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二)负责组织对学生开展助学贷款政策宣传、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励志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等;
(三)负责借款学生日常情况的跟踪调查。借款学生出现肄业、结业、转学、休学、退学、失踪、死亡、开除学籍、出国留学、移居国外等非正常情况的,应及时上报校资助中心;
(四)配合校资助中心催缴和清收本学院学生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
(五)及时完成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校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宣传与教育
第八条校资助中心和各学院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学校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十条有关部门要在借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
第四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十一条贷款对象是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五年制4.5年级学生)。
第十二条申请高校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高校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习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
(六)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章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十三条高校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高校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13年确定贷款最长期限,最短不少于5年,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五条高校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
第六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每年9月上旬前,各学院根据学生当年的贷款需求预统计,在高校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中预测上报本学院高校助学贷款的需求量。校资助中心向省资助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汇总上报我校本年度高校助学贷款的需求量。
第十七条高校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核及发放流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贷款申请,填写《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并在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中提交电子申请;
(二)各学院需逐一认真审核申贷学生信息,并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汇总上报校资助中心;校资助中心对全校申贷学生信息审核通过后上报省资助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省资助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审核批准后,由学校组织申贷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和《承诺书》。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通过“支付宝”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学生的支付宝账户,支付宝平台将其中的学费和住宿费划转至高校账户。
第七章毕业确认与联系
第十八条校资助中心应在毕业离校前组织借款学生办理毕业确认手续,向学生介绍还款方式、支付宝使用和征信等金融知识,核实确定借款学生预留的本人及家人联系方式,并要求学生毕业后将最新有效联系方式及时通知学校,以便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学生离校后,校资助中心应组织各学院于每年年度结息日或贷款本金到期日之前与每个贷款尚未结清的借款学生进行有效联系,了解他们毕业后的工作、生活、经济状况,提醒他们按时支付贷款本息。有效联系方式包括QQ、短信、微信、电话、书信、电子邮件和实地走访学生家庭或工作单位等。各学院联系完毕后需在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联系结果。
第八章 贷款偿还与管理
第二十条国家开发银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统一回收高校助学贷款。支付宝公司在贷款之初为每名学生开通一个助学贷款支付宝专用账户,用于助学贷款的发放和回收。
第二十一条借款学生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选择提前还款或到期还款,本金到期日之前还款都属于提前还款。通过“国开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申请,申请当月通过“支付宝”足额支付本金和利息;到期日还款应在贷款本金到期前一个月内将本金和利息足额存入支付宝账户,到期日自动划扣。
第二十二条借款学生毕业前偿还助学贷款只需支付本金;毕业时本金未结清的,当年7月1日起贷款产生利息由本人负担(继续升学者除外)。利息按年支付,每年12月20日国家开发银行通过“支付宝”统一划扣当年利息。
第二十三条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若不能正常完成学业,借款学生应于20个工作日内通知校资助中心并办理有关手续,经校资助中心同意并履行相应义务后,才可在学籍等部门办理其他手续,否则借款学生将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借款学生出现转学、转专业或提前完成学业等情况时,校资助中心需对相关信息进行动态更新。
第九章贷款贴息和补(代)偿
第二十四条高校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学生承担。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需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二十五条借款毕业生在贷款期限内若继续升学且本金未偿还的,可在升学就读期间申请财政贴息。2014年(含)以前申请的助学贷款还可根据新学制对贷款期限进行展期;2015年(含)以后申请的助学贷款因期限时长足够,升学后贷款不再展期。每年9月份借款毕业生可根据贷款贴息的具体要求申请办理。
第二十六条借款学生因参军入伍或者到贫困边远地区工作,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的,根据有关部门通知可申请助学贷款补(代)偿,由财政代为支付助学贷款资金。
第二十七条借款学生在还款期内因死亡、重大疾病、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等无力偿还贷款的,学校将根据《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管理办法》对借款学生实施救助,代为偿还助学贷款。
第十章贷款违约处理
第二十八条借款学生毕业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即构成贷款违约。违约记录会被记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将对违约者在购房、购车、出行等行为带来影响。
第二十九条对违约严重的借款学生,学校会督促家长催还贷款,同时书面告知父母和借款学生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必要时可诉诸法律程序。
第十一章 风险补偿金
第三十条高校助学贷款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每年学校和省财政按照上一学年高校助学贷款金额的14%向国家开发银行缴纳风险补偿金,高校和省财政各负担7%。学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由学校事业收入足额安排,纳入学校部门预算。每年11月30日前,学校将负担的风险补偿金足额拨付至省资助中心指定账户。
第三十一条 助学贷款进入还本期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根据学校助学贷款本息回收情况,进行风险补偿金奖励,原则上每年奖励一次。本核算年度收到到期贷款本金所对应的风险补偿金后,应专项用于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第十二章 信息系统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高校助学贷款工作依托“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校资助中心和各学院要切实做好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专人负责,依据权限设置做好借款学生的电子申请、数据审核、信息维护和贷款催交工作,严格操作程序,确保借款学生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条高校助学贷款信贷档案是学校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介质的原始材料和历史记录的总称。校资助中心要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集中统一管理信贷档案。校资助中心负责人对信贷档案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经办人对信贷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及其完整性负有督促、审查和保管责任。
第十三章 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三十四条生源地助学贷款是学生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贷款,由当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与后续管理。学校在借款学生身份信息审核、贷款资金使用、诚信教育、毕业确认、贷款偿还等方面负有协助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每学年申请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占在校生的比例原则上和国家助学金的比例相当,全日制本专科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和高校助学贷款,二者只能选择其一。
第十四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焦作工贸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实行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国家计划招收的我校在籍专科生均可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比例
一等奖学金1500元/人学年,按条件并以学生总数的1%评定。
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学年,按条件并以学生总数的2%评定。
三等奖学金500元/人学年,按条件并以学生总数的4%评定。
第三条 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参评一等奖学金学生必须具备:学生学年德育考核成绩90分以上,且学年末考试总平均成绩80分以上。
参评二等奖学金学生必须具备:学生学年德育考核成绩85分以上,且学年末考试平均成绩75分以上。
参评三等奖学金学生必须具备:学生学年德育考核成绩80分以上,且学年末考试平均成绩75分以上。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资格:
(一)本学期考试或考查课有不及格者;
(二)凡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6个月内取消评奖资格;受记过处分者,12个月内取消评奖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内取消评奖资格。
(三)留、降级学生在留、降级期间(除休学外)。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根据学生上一学年表现和学习成绩评定,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按学期一次性发给学生本人。
第六条 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由全校统一评定,一、二、三等奖学金根据各学院学生总数按比例确定,各奖学金等级控制指标数下放到各学院独立使用。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由学院主管院长负责统一组织和审批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要充分发扬民主,根据对学生平时的考核,在德智体综合测评和自我总结的基础上,按照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由学生组成班级评议小组评议推荐获得奖学金的初选名单。班级初选名单经辅导员审核签字后,报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
(二)由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以班级为基本评定单位,审核班级初选名单资格,在符合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基本条件的人选中,按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积分顺序。获奖名单应张榜公布,学生处网上公示,征求学生意见,无异议后,由学院院长签字报学生处备案。
第八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填写《获奖学金登记表》,此表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并监督施行。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学生处负责定期检查,如查出获奖学生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者,有权作出降低获奖等级直至取消评奖资格处理。
焦作工贸职业学院校内助学金评定办法
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困难,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出资设立了具有助学性质的资助资金,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凡国家计划招收的我校在籍专科生,被学校认定为贫困生的,均可申请助学金。
第二条 助学金等级、标准和比例
校内助学金分三档:一档1000元;二档800元;三档600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在校生的3%比例将助学金名额分配到各学院,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专业、年级进行再次分配。
第三条 基本条件
我校全日制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校内助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本学年认定的困难等级为特殊困难、一般困难的学生,均可申请校内助学金。
上一学年或本学年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不能申请校内助学金。本学年未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申请校内助学金。
第五条 组织机构
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负责校内助学金的统筹领导、名额分配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校内助学金的组织实施、资格审核、资料审查和评审工作。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校内助学金的组织实施、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资料审查和评审等工作。
第六条 评定程序
(一)校内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开学初受理申请,学院于当年11月中旬完成评审;
(二)符合校内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焦作工贸职业学院校内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
(三)班级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并将评选出校内助学金候选人名单,报到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四)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名额,结合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校内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及资助档次,并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五)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提交的校内助学金候选人名单,提请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将拟报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最终名单报送省资助中心。
第七条工作要求
(一)各学院应精心组织,严格要求,严把标准,务必高度重视并认真完成此项工作。
(二)切实保障广大学生的知情权,通知内容务必宣传到人。辅导员(班主任)应召开专门班会,认真宣讲相关资助政策,使学生深刻体会到学校无微不至的关怀与爱护。
(三)各学院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自下而上,层层推荐审核;要做到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对有争议的人选要认真复核;评选过程须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程序。
(四)各学院要提高校内助学金评选质量,如果各学院评选推荐的学生,经审核不符合要求,学校将直接取消,不再增补,名额将调整至评选质量高的学院。
(五)各学院要充分利用评选工作做好学生的诚信教育、励志教育和感恩教育,把评选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和解决学生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校内助学金评选的育人作用。
第八条 本办法由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并监督施行。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学生处负责定期检查,如查出获奖学生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者,有权作出降低获奖等级直至取消评奖资格处理。
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为了减轻我校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不能全部交纳学费学生的经济负担,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切实履行“保证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承诺,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
一、减免基本条件
1.学生家庭确有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全部或部分学费;主要针对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无不良表现。
3.生活艰苦朴素,学习勤奋努力,学习成绩合格。
二、学费减免额度及名额
减学费标准:2000元;免学费标准:全额学费。名额:减学费和免学费名额各学院各1名。
三、学费减免申请流程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根据每年学费减免工作的时间安排,通过学院向学生处提出申请(每次只限申请一学年的学费减免)。学院经了解讨论后提出减免初步意见,上报学生处审核,待学校批准后,予以相应减免。
四、管理与抽查制度
学校将进一步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对已享受学费减免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经济等情况进行抽查。凡在此期间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违反校纪校规、受到校行政处分、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生活挥霍浪费的学生,则取消其减免资格,令其全额退还曾减免的所有费用。对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者,除需全额退还曾减免的费用外,还应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五、附 则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在校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校推荐的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部门、用人部门(指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部门),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的职责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专门用于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岗位职责
第十条 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优先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六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相关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章用岗单位、职责与义务
第十七条 用岗部门有义务按规定给予学生必要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进行好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不能包含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第十八条 本着谁用岗谁负责管理的原则,用岗单位应由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的管理,严格考勤、考评。对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上的不合格者进行淘汰。
第六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九条 设岗招聘原则:公开招聘,以工时定岗位。
(一)各用人部门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见附件1),确定岗位的数量和具体要求,学校对各单位申报的岗位进行调查、审核后公布设岗情况(见附件2)。
(二)学校召开学生勤工助学“招聘会”,统一时间、地点对各系审核通过的,持有《勤工助学申请表》(见附件3)的学生开展应聘、招聘工作。招聘结束后,用人单位将被录用的学生信息填至《勤工助学学生信息统计表》(见附件4),签字盖章后连同被录用学生的《勤工助学申请表》(见附件3)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备案。
(三)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第二十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具体工作需要为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根据用工实际需求,提出设立固定岗位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酬金来源、用工量、劳动强度、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建议酬金等几方面。
第二十二条 临时岗位,用工单位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用工,上岗人员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 各用人部门要对在本部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认真考勤,并将《勤工助学报工表》(见附件5)和《学生签到表》(各部门自制)签字盖章后于每月初报送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根据各单位考勤报工情况核发酬金。
第七章勤工助学活动和岗位申请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须先向系部递交《勤工助学申请表》(见附件3),由学生所在系部审核,并推荐参加招聘。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上岗应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有特长、品学兼优的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信息和录用条件向学生公开,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到用岗单位,由用岗单位招聘面试后择优录用。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或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一)勤工助学学生擅自离岗或让其他学生顶岗的,一经查实,除扣发勤工助学酬金外,取消勤工助学岗位;
(二)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三)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等高消费行为的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七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
第二十八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8元/小时)
第二十九条 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勤工助学工作劳动报酬按计件工资、计时工资或月工资形式,根据用岗单位的考评结果,在每月月初发放。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用人部门需和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见附件6,一式三份,用人部门、学生本人和资助部门各一份)。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部门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用工单位要严格酬金发放程序,发放酬金须经学生本人签名领取,并将签名表存档备案,资助管理部门、财务处要定期、不定期地对酬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暂停该用工单位岗位用工,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焦作工贸职业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办法
一、此办法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文件,依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
二、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具有我校全日制大专学籍的入学新生、在校生和毕业生。
三、服兵役学生类型
1.对应征入伍服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毕业生或翌年毕业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2.对应征入伍服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在校生或者入学新生,服役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学生处办理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办理学费补偿手续;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到学生处办理复学或入学手续,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3.对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考或单招考入我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四、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服兵役学生,学费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五、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六、入伍资助年限为我校全日制大专的一个学制期。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继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休学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我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五年制学生入伍资助,按照大专阶段的学习时间计算。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内。
七、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应征入伍的新生、在校生、毕业生)
1.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附件1,一式两份),经学校财务室审核学费等信息后加盖财务公章,提交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2.学生资助中心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进行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
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4.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辅导员或招生老师,辅导员或招生老师收到材料后要及时交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的相关材料后,按照河南省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及时上报材料。
八、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退役后自愿复学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学生)
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附件2),经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退役入学学生还需经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并盖章,经学校财务室审核学费等信息后加盖财务公章,提交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的相关材料后,按照河南省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及时上报材料。
九、对于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按照学生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的本息,并将偿还结果告知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账户。
十、所有申报国家资助的材料,均需在入伍当年或者复学当年进行申报。
十一、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者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我校会取消其受助资格,受助资金会被收回,上缴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因部队编制名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十二、根据学校财务室规定,申请表中学生银行账户信息,需要填写农业银行的账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