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条例
(试行)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决策。在我院,为了确保不让一个大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特制定本条例。(试行)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
(一)申请条件
1、凡属普通高校计划招生的我院在册全日制专科生;
2、学习认真刻苦,各科成绩合格,生活朴素,不追求高消费(如穿戴高档时装、吸烟、酗酒等),未经学校允许,不在校外住宿;
3、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旷课现象;
4、道德品质好,与人交往诚实守信,能够履行与银行签定的贷款协议;
5、来自农村,偏远地区或城镇下岗职工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力缴纳学费,无力提供本人在校期间学习生活费用。
(二)有关的政策规定
1、发放比例、额度和方式
我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掌握在学生总数的20%左右。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学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0元。贷款总额度等于年额度乘以剩余学年数,按学年办理手续,每年贷款由银行转入学生的支付宝帐户。属于学费贷款的经支付宝由学院收讫,属于生活费贷款的由银行将贷款转入学生支付宝账户。
2、贷款利息及贴息
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在贷款期内由财政部门贴息50%,剩余的50%利息由借款学生个人负担。
3、还本付息
国家助学贷款的付息方法为:
(1)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银行在每年贷款额度中直接扣除。
(2)借款学生在毕业前一年若未还清贷款本金,必须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银行将从最后一次贷款额度中扣除毕业后还款期限内借款人应承担的贷款利息。借款学生根据个人的经济情况,可以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毕业后三年内应还清本金。毕业后三年未还清本金的,逾期部分财政不再给予贴息。
(三)贷款的信用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无担保的贷款形式,是大学生凭借自己的诚信申请的贷款,这种形式倡导大学生的个人信用。
(四)办理贷款手续所需的证件
1、学生证复印件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两份;
2、个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件;
3、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五)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程序
1、学生本人通过国家开发银行的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出申请,并写出书面贷款申请,其内容须写明家庭居住详细地址,家庭人员的工作情况及收入,个人申请贷款的主要原因及用途。并附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登记卡及户主首页复印件各一份;由父母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基层组织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以上材料交所在系辅导员(所有复印件均用16K纸);学生
2、由系辅导员在规定比例内按困难程度审核后,发给《国家助学贷款申批表》;
3、申请贷款学生本人应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如实填写表格内容,检查无误后交系辅导员审核签字,由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系书记签字并盖章后,由辅导员将贷款学生的书面申请、推荐书、所需材料和《审批表》按指定时间交至学生处;
4、学生处审定后报经办银行,银行审定后通知本人,并统一填写《国家助学借款合同》。
(六)贷款催还的措施
贷款由银行催还,学校协助。借款人毕业前与银行办理确认手续。如果借款人已明确离校后的去向(以派遣证为依据)应向银行送交其接收单位出具的《协助银行按期催收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若借款人不办理确认手续,则暂缓办理毕业手续等。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机构日常工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成立协调领导小组
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我院国家助学贷款条例的审定和修订。组长由院领导担任,成员有院办、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保卫处、各系等部门负责人
(二)学生处职责
学生处为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执行机构,承担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学生贷款介绍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工作,全面负责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为贷款学生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对贷款学生资格及申请资格进行审核;为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贫困学生落实见证人,并督促见证人履行其职责。
2、向银行集中推荐学生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
3、定期向省教育厅贷款管理中心上报各种报表及有关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进展情况。
4、配合贷款银行督促即将毕业的贷款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否则,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在贷款学生毕业时,将其清偿贷款本息情况以书面形式装入该学生档案,同时就业中心必须将贷款学生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书面通知学生处后,报贷款银行。
5、妥善保管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资料,实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电子化管理,按规定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及贷款学生个人信用档案。
(三)各系责任
各系为所在系学生贷款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本系贫困生档案及管理本系困难学生的贷款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对借款学生进行资格初审,重点审查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首先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推荐;
(1)有违法乱纪行为,受过我院校纪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
(2)学习成绩差,无法正常完成学业;
(3)因非疾病等原因留级;
(4)有其他不良表现。
2、对贷款学生进行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宣传,加强信用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
3、协助学生处及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负责召集借款学生统一办理填写、签署借款申请表、借款合同等手续;并对申请表内容及借款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在审查合格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对与事实不符的内容,应不予签字。
4、各系书记全面负责本系困难学生贷款工作,辅导员、系书记及系主任为贷款学生的见证人(见证人不必为借款学生提供担保,协助学生处与贷款银行全面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具体负责各系的困难学生贷款工作。贷款学生将个人申请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首先交辅导员,由其初审,合格者交系书记,经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系书记签署意见盖章后由辅导员统一交学生处;在借款学生毕业前配合银行督促并组织贷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负责建立各系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四)教务处责任
1、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自行离校、出国留学、移居国外等情况,教务处应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及时将名单报学生处,协助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待贷款银行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或确认还款手续后再给予办理离校手续。
2、照银行要求提供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和迟到、旷课、考试违纪等情况纪录。
3、贷款学生毕业时,对未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学生务必予以暂缓发放毕业证。
(五)保卫处责任
1、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告失踪、死亡及发生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情况,保卫处应及时将名单报学生处,由学生处通知贷款银行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2、贷款学生毕业后,对未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学生予以暂缓办理户口转移关系等手续。
(六)财务处责任
1、向贷款银行出具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所需学杂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材料。
2、及时察看贷款银行是否将当年贷款划入我院指定的账户。
三、本条例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学生处
二○一○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