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29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供稿:焦作工贸职业学院

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应当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使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班)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提供有效证据。如:人证、物证、笔录、视听资料及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等。
第六条  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各系(班)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七条  根据认错态度、改错表现从轻或从重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从轻处理;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从轻处理;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的,从轻处理;
(四)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从重处理;
(五)对检举人、证人实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的,从重处理;
(六)为他人作伪证或故意捏造事实的,从重处理;
(七)屡教不改的,从重处理;
(八)同时有几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从重处理;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学校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算起,一般以一年为限。毕业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自受处分之日起至毕业止(原则上不得少于半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班)负责考查,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或突出表现,可以提前解除察看期,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学校应进行认真复查,不得因学生的陈述、申辩、申诉而加重处分。复查期间处分决定(开除学籍处分除外)不停止执行。
第九条  受纪律处分者,同时附加以下处理:
(一)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学年内,取消评优、评先、评奖学金资格;影响专升本推荐和毕业后的就业推荐;取消应征入伍资格;停止该学年奖助学金的发放。
(二)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学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经担任的应按照有关组织程序免职;
(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四)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给予学习证明。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一节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屡次违反学院规定而受到纪律处分者。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情节较轻的,学校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收容审查者,视问题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警告、罚款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第二节 对违反或者破坏学校教学、生活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给予下列处分:
(一)书写、制作、张帖、投递、散发大小字报或者非法宣传品,经教育本人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有不尊重教职工的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无理取闹,不接受师长教诲,围攻、谩骂老师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煽动、组织聚众闹事,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起骨干作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其他参与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教育后有悔改表现的,给予口头或通报批评,不予处分或免予处分;
(五)带头出版,传播非法刊物或者组织非法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对于寻衅滋事,打架群殴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因不遵守秩序,不听劝告,用语言挑逗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者:
   组织策划他人打架者,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事实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屡次策划、组织或参与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打人致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先动手打人者,无论原因及后果如何,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内外人员聚众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对他人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7、打架后不经组织处理而私下解决,造成事态进一步发展者,加重处分;
8、打群架的主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2、打架群殴事件中的相关人员同时违反前款,加重处分。
(六)打架造成人员受伤和财物损害的,依据双方在打架事件中的责任大小,应当由双方或一方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以任何形式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主动为赌博提供条件,扰乱校园秩序者;
(二)有涉毒行为者;
(三)收听、收看、制作、传播封建迷信、邪教、淫秽制品者。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阻碍、抵制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的;
(二)酗酒滋事者;
(三)恶意拨打特种电话及学校值班电话者;
(四)在校期间未经学校许可到江、河、湖、塘、水库等地游泳的;
(五)经常不参加卫生值日、公益劳动,经教育不改者;
(六)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
(七)对于因吸烟而引起火灾或其它严重后果的,除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者,一学期累计无故缺席达以下学时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10~16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17~32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3~48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9~8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8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多次旷课或擅自离校,累计计算旷课学时(按每天8学时计算)。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计算时间。
集中活动、实习、毕业设计期间擅自离队、离校,每天按旷课六学时计算。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宿管中心批准留宿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行窃、诈骗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一学期内,未经同意夜不归宿2次以上(含2次)或经常晚归(5次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宿舍中心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无故拖欠电费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拒绝、阻碍教师、管理人员依法或法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私接电源或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大功率电器等危险品者,除没收电器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引起火灾或其他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导致人身伤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由违纪者承担;
(八)向楼外乱扔杂物、倒脏水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向外掷酒瓶者,给予记过处分;
(九)在学生休息时间高声喧哗、弹奏乐器、使用视听设备而不用耳机等,影响他人休息的,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制度中关于作息、行为规范、设施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安全保卫等规定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蓄意破坏网络安全或网络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计算机网络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窃取或在计算机网络上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破坏性程序,对计算机系统或网络造成危害的;
(四)在学校内部网或互联网上制造、传播色情、淫秽、赌博、暴力等有害信息的;
(五)有其他妨害计算机网络管理秩序的。
第十九条  对不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以谈恋爱为名追逐异性,将本人意愿强加对方,给对方人身自由、名誉造成损害者;纠缠或者骚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多名男女混居或者未婚同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 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条  凡在教务处统一安排的考试中有违规、违纪、作弊行为的,由教务处提供相关材料,学生处严格按照《焦作工贸职业学院违反考场规则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节 对侵害集体或个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偷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累计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五)经保卫部门或者公安部门确认撬盗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
(六)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500元及以下损失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造成500元以上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侵害他人权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或冒领他人财物者;
(二)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举办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将团费、班费、协会会费据为己有者;
(三)未经许可在校园内从事营销活动者;
(四)拾捡他人财物、有价证券、磁卡或其他支付凭证不肯归还,非法占有或者消费使用者;
(五)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
(六)侮辱、诽谤,诬告他人者;
(七)在贴吧等公开场所侮辱老师,损害老师名誉者;
(八)故意损坏图书、资料,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
(九)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信函、电报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
(十)对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印章、证件、证明文件者,视各种印章、证件、证明文件的重要程度及造成后果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出学籍处分。
 第五节 对组织和参加非法活动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与非法传销活动,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节 对其它违反学校纪律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应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四章  处分权限、程序及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处为学生违纪处分和申诉工作的具体协调、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处分的权限:
(一)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班)进行查证、组织讨论并提出处分意见,经系领导签字后,附上相关有效证据一并送学生处审批决定;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班)进行查证、组织讨论并提出处分意见,经系领导签字后,附上相关有效证据一并送学生处审核,最后由学生处上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决定;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班)进行查证、组织讨论并提出处分意见,经系领导签字后,附上相关有效证据一并送学生处审核,最后由学生处上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决定,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进行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情节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六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系部和学生处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可以延期。
第三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处分决定送达后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系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制作学生违纪拟处理意见告知书,并告知学生本人,学生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被告知或公告后3日内向其所在系或学生处提出陈述、申辩,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后,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通知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条  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通知书由各系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系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签字证明。无法送达的处分决定书,校内公告30日视同送达。处分决定通知书一式三份,由各系统一编号,学生本人,学生所在系及学生处各留存一份。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受到处分的,应及时将其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存入学院学生处违纪学生档案,不得撤出。
第四十二条  处分决定应及时在全院、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院各系部和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学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9日起实行。
 
                                                                                                                                                     焦作工贸职业学院 学生处
                                                 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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