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工贸职业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18-11-30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供稿:焦作工贸职业学院

焦作工贸职业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落实依法治国的要求,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彰显大学精神和文化,保证学院的独立法人地位、稳定的教育教学质量,维护举办者、学院、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院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教育部关于《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修订学院章程如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地址及法人代表
      1、学校名称:焦作工贸职业学院
      2、地址:沁阳市香港街壹号
      3、法人代表:李明珍
      4、学院网站:WWW.JZGMXY.COM
      5、业务主管部门:河南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院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院由广州市莫蒂斯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李明珍女士任法人代表)投资创办。经与沁阳市人民政府协商办学,按照双方签署的“办学协议书”的有关要求共同办学。学院资产归举办者所有,并接受社会捐赠和国家的支持。在学院存续期间,学院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管理与使用学院资产。
举办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具体规定办学。
      第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章  办学宗旨与培养目标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循党和国家的办学方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坚持贯彻科教兴国战略,落实教育振兴计划,积极探讨民办高校的办学新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实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相结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的应用型、技能型和创业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七条  培养目标: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优秀的思想品德素质、 正确价值观念和创业精神,能适应生产、建设、管理第一线需要,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在具有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第三章  学科设置、办学规模与招生对象
      第八条  学院根据我省及周边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开设工学、管理学、经济学、外语、艺术、旅游等学科的相关高职专业。
      第九条  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求及学院办学条件,学院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保持6000人以上。同时大力开展短期培训和成人教育。
      第十条  办学层次、形式与招生对象:
      1、办学层次与形式:
      专科层次的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以三年制专科为主、根据政策和需要举办五年一贯制专科、三年制中专、成人学历教育、在职人员继续教育、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考试与认证。
      2、招生对象:
      三年制专科招生对象为普通高中、中专、技校和职业高中毕业生。
      五年一贯制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
第四章    管理体制及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在董事会领导下,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学院党委起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党委负责学院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和组织学院的大学生两课及素质教育工作。同时按规定设立工会组织和教代会。
      第十二条  院长人选由董事会决定,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副院长由院长提名,董事会决定任命。学院院长短时离院由常务副院长代行院长职权。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学院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
      2、主持编制学院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3、提请董事会设置、撤消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
      4、聘任、解聘一般工作人员;
      5、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三条  学院行政管理机构设院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团委、招生办公室、就业培训中心、继续教育中心、保卫处、财务处、后勤服务中心等处室及各教学系部。
      第十四条  学院制定比较完备的规章制度,全面实行制度化管理,不断优化管理机制,提高办学效益。
      第十五条 教师编制:按专任教师与学生人数1:15比例控制编制,专任教师比例不得低于教职工总数的60%。
在编教师其在编身份不变,生活福利待遇不变。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聘用管理人员和专任教师,在编教师、聘用人员由学院管理。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管理人员、教师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签署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2-4年;聘期届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聘。对工人实行合同制,合同期一般为1-2年,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按规定对全体教职员工实行社会保障和医疗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对有突出贡献和取得教学、科研成果的集体和个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违纪和渎职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并根据错误程度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专业、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发给学生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证明。
      第十八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十九条  学院设置奖学金,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或单科学习成绩突出、在某些方面有特殊专长或有突出贡献的学生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纪学生坚持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违纪学生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团委会、学生会,各系成立党支部、团总支,班级建立团支部、班委会。学院设置班主任和辅导教师,加强对学生的引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权对学院的各项管理工作和教师的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等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学院各级部门反映问题和提出合理化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院积极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学生毕业后,按“自主择业与学院推荐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双向选择。
第六章  教学与科研
      第二十四条  学院贯彻、执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高等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紧密结合和灵活多样的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教学改革,注重敬业和诚信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坚持学以致用,突出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职业技能,科学地制订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严格教学评价标准,逐步推行学分制,实行肄业、结业、毕业制度,奖优罚劣。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为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和业务进修提供条件;开展各种学术讲座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鼓励与支持教师、专业人员申报教学、科学研究课题,学院为教师教学、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
按国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标准和审批程序,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学院院长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学院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职称评定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七章  办学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办学资金来源以广州市莫蒂斯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焦作莫蒂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投入和学费收入为主。
      第三十一条  学院在银行单独设立帐户,建立财务机构,聘用专职财会人员。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二条  学院财务部门负责年度预算、决算,负责日常财务管理,按期向院长和董事会报送财务报表,严格财务制度和审批制度,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董事会的审计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院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院长时,必须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  学院的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五条  学院改变名称、层次、专业、院长,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备案;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院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七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1、董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2、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董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3、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4、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八条  学院终止时,须妥善安排在校学生,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必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其修改程序相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栏目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