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o通专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必须:
1、具有有效学籍;
2、全日制在校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各种思想教育活动,并能起模范作用。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敢于抵制各种不良现象。作风正派,团结同学,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心为集体、为同学服务,有较高的集体责任感和荣誉感,以集体利益为重,不计个人得失,有奉献精神。
4、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成绩良好,评选年度所学课程平均分在60分以上,课程无补考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自觉坚持参加早操及课外文体活动,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残疾学生除外)。
6、积极参与社会活动,获得院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者M先考虑。
7、家庭贫困、生活俭朴,无吸烟、喝酒等不良行为。
8、学年内课程考试不及格但有突出表现者,可从严掌握参评。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和名额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金额:凡在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档次确定为一般困难的,每人每年资助2000元;档次确定为困难的,每人每年资助3000元;档次确定为特殊困难的,每人每年资助4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
1.依据省主管部门在每年确定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到各系;
2.依据各系、部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审批程序
1、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持家庭所在地政府开具的证明材料(含必要的证件复印件,如伤残证等),向辅导员(班主任)递交书面申请。
2、辅导员(班主任)在本班调查了解困难学生情况后,召开班委会和班会进行民主讨论,签署意见并确定申请学生名单,将材料交系部审核。
3、学生所在系部根据申请条件及有关材料,对申请人进行审查。经系部审查通过,通知本人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签字盖章后,将材料一同报送学生处。
4、学生处讨论后,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执行。
5、受助学生名单在学院公示5天(受理单位为纪检监审处和学生处)无异议后,人选确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6、学生处将对各系、部国家助学金评比实行全程监督。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评选的原则与要求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选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零失误。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只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中的任意一项。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其他规定
1、凡上学年度因违纪受处分的学生一律不予评比。
2、受助学生每学期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报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3、为培养受助学生“回报国家、回报社会”的意识,受助学生应积极主动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义务劳动(劳动内容由学生处具体安排,劳动时间由学生处与学生商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受助资格或停发助金:
1、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达不到要求者;
2、违犯法律、违反校纪受处分者;
3、因各种原因休学或休学期间者;
4、抽烟、喝酒、请客送礼、铺张浪费者;
5、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若发现弄虚作假、挥霍浪费或在当年度有违纪行为者,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助学金资格,收回已发助学金,并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收回的助学金进入学校奖助学金专款帐户,下学年使用。工a人员违规、违纪、弄虚作假,学院将查处并严格处理。
a十二条 学院要求借评比契机,加强对学生思想教育。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