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工贸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四条 为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管理负责制:
(一)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 各系部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系部资助专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 在各系部中以各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各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四) 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相关工作组人员名单报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五条 根据焦作市经济发展情况,我院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将贫困生资格认定标准分为贫困和特别贫困两个档次:
(一)、贫困生
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贫困。贫困生比例一般不超过学生人数的3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贫困的参考条件: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农村学生;
2)城镇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直系家属长期患病治疗的;
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7)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家庭子女;
8)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二)、特困生
完全无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特困生。特困生比例一般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困的参考条件:
1)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4)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5)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7)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8)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焦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9)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四级管理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八条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的在校学生,向其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建档立卡户学生需提供《扶贫手册》、《明白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复印件;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经济困难家庭需提供相关事件发生的材料)。
第九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辅导员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其他贫困材料。
第十条 辅导员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其他贫困材料,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每学年组织民主评议、审核,认真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认定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户、低保户、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一条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二条 辅导员审核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各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三条 各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各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各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其他贫困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学生申请、评议记录、公示底稿、评议小组签字等,并分年级、专业、班级等级造册,保存备查。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六条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贫困(或特困):
1、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正,如:吸烟、酗酒、大吃大喝等有悖于《大学生行为准则》者;
2、存在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如购买电脑等高档电器、高档手机、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节假日、假期经常到处旅游;
3、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4、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十七条 学院学生处和辅导员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精准分配资金名额,明确重点受助学生。在分配资金和名额,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十九条 各系部班级在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时,要保护受助学生尊严。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采用隐性的方式,避免大张旗鼓的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第二十条 要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辅导员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生处和辅导员应对经确认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四条 为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管理负责制:
(一)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 各系部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系部资助专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 在各系部中以各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各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四) 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相关工作组人员名单报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五条 根据焦作市经济发展情况,我院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将贫困生资格认定标准分为贫困和特别贫困两个档次:
(一)、贫困生
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贫困。贫困生比例一般不超过学生人数的3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贫困的参考条件: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农村学生;
2)城镇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直系家属长期患病治疗的;
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7)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家庭子女;
8)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二)、特困生
完全无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特困生。特困生比例一般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困的参考条件:
1)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4)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5)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7)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8)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焦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9)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四级管理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八条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的在校学生,向其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建档立卡户学生需提供《扶贫手册》、《明白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复印件;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经济困难家庭需提供相关事件发生的材料)。
第九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辅导员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其他贫困材料。
第十条 辅导员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其他贫困材料,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每学年组织民主评议、审核,认真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认定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户、低保户、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一条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二条 辅导员审核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各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三条 各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各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各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其他贫困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学生申请、评议记录、公示底稿、评议小组签字等,并分年级、专业、班级等级造册,保存备查。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六条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贫困(或特困):
1、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正,如:吸烟、酗酒、大吃大喝等有悖于《大学生行为准则》者;
2、存在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如购买电脑等高档电器、高档手机、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节假日、假期经常到处旅游;
3、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4、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十七条 学院学生处和辅导员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精准分配资金名额,明确重点受助学生。在分配资金和名额,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十九条 各系部班级在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时,要保护受助学生尊严。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采用隐性的方式,避免大张旗鼓的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第二十条 要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辅导员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生处和辅导员应对经确认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