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文﹝2024﹞35号
焦作工贸职业学院
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学籍学历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学生转专业以学生自身发展为出发点,在符合高校转专业政策的前提下,确保转专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考核择优原则进行。
第二章 时间
第三条 转专业分两批进行。第一批转入相同年级;第二批须转入下一年级。第一批转专业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初进行;第二批转专业在入学后第三学期初进行。具体时间以届时通知为准。
第三章 人数
第四条 转入人数根据转入专业教学资源状况与教学安排能力确定。
第四章 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本人申请,学校考核证实,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或确实对本专业不感兴趣,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申请转入专业与其创业性质和内容相关,更利于学生的发展,经个人申请,转入院部组织相关专家认证考核,在达到我校转专业基本条件下可优先考虑;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本人意愿给予其重新选择专业的机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跨录取批次者;
(二)五年制一贯制,“3+2”分段制等跨阶段学习者;
(三)通过普通“对口升学”考试入学跨学科转专业者;
(四)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年级的学生。
(五)在校期间有过转专业记录者。
(六)在校期间有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行为者;在校期间受到过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且尚未撤销者。
(七)在校期间有不及格记录者,不能平级转专业。
(八)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第五章 程序
第七条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院部进行资格审核。
第八条 院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者汇总,院部主要负责人签字,报送教务处。
第九条 根据转入专业的录取科类,分为理工、文史、文理兼收、对口升学四类专业,由教务处按照专业类别统筹安排适应性考试,考试科目需在新生第一学期初告知学生。
第十条 根据转入专业类别适应性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者报请校长批准后,名单公示三天。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教务处通知各院部和相关部门办理符合转专业条件者的学籍异动手续,开始进入新专业学习。逾期未到新专业报到者,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十三条 各转入院部将转入报到名单和分班情况报教务处,经教务处汇总,报请校长批准后,由学生处报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课程修读
第十四条 转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课程计划修读;所选任选课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已经修读的相同课程,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再次修读,按照取高分原则予以保留成绩。
第十六条 由于同级转专业导致的所缺必修课程,按照未修课程处理,学生须在转专业后的学期内修读完成。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焦作工贸职业学院转专业、转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学校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焦作工贸职业学院
202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