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文﹝2024﹞34号
焦作工贸职业学院
学生转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备案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738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转学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在符合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的前提下,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通过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七)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八)跨学科门类的;
(九)应予退学的;
(十)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六条 学生转出办理程序:
(一)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同时,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转学申请书(学生本人签名)、身份证复印件;
2.学生需提交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
3.学生需提交拟转入学校的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最低分高考录取名册;
4.转学理由证明材料。因患病等身体原因申请转学的,须提供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包括诊断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连续治疗记录等。因特殊困难转学的,需提供情况说明及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拟转出我校的学生,要着重审核其提出转学的申请和理由是否符合国家、省、学校有关规定,是否真实、合理、正当、合规。
(二)学生所在系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无异议后,签署意见、系部盖章,报学生处审批。
(三)学生处对学生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校长办公室召开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讨论研究,研究同意后,在学校网站、全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审批签字,加盖学校公章。
第七条 学生转入办理程序:
(一)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同时,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2.学生高考报名登记表、包含学生本人信息的高考录取名册(加盖学校公章);
3.学生在转出学校的缴费凭证、学生成绩单(加盖教务处章)。
4.转出学校同意转出文件,包括学生基本信息,转学原因、转出专业及分数、入学资格复查和在校综合表现、同意转出公示等情况。
5.转学理由证明材料。因患病等身体原因申请转学的,须提供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包括诊断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连续治疗记录等。因特殊困难转学的,需提供情况说明及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学生处负责将相关材料整理成册,转交招生办、学生拟转入系部审核。对于拟转入我校的学生,着重审核其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具有培养能力。
(二)学校招生办审核申请人高考成绩是否达到转入要求,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申请人拟转入系部对其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系部专题会议集体研究,提出研究意见。
(四)学生处根据相关规定,对转学理由、相关材料及相关单位意见等进行复审,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五)校长办公室召开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讨论研究,研究同意后,在学校网站、全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审批签字形成证实材料。
(六)学生处根据学校研究意见形成正式材料,加盖学校公章。学校在3个月内将转入材料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跨省转学的,除双方学校同意外,须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并提供跨省转学备案表或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出的相关材料。需签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九条 学生申请转学时间为每年4月、10月。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条 学生转学审批手续办理后,须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办理离校或转入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转入学生成绩互认由教务处根据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及河南省相关转学规定,坚持公平、公正标准,规范转学流程,维护教育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转学工作,严禁违反政策和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外,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若学生存在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焦作工贸职业学院
202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