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吸引企业技术骨干参与学校教学与人才培养工作,提升教学质量和实践教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作企业派驻学校、长期承担专业理论课程或实践教学任务的企业技术骨干兼职教师。
第三条企业技术骨干兼职教师的聘用与管理遵循“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合理激励、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聘用条件:
1. 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企业实践经验;
2. 持有国家人社部门正式认定的职称证书;
3. 具备良好的教学能力和沟通表达能力;
4. 合作企业同意推荐并支持其参与学校教学工作。
第五条聘用程序:
1. 人事处会同相关院系提出聘用需求;
2. 合作企业推荐人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 学校组织教学能力与专业素质面试;
4. 审核通过后,签订兼职教师聘用协议;
5. 报学校领导审批备案。
第三章课酬标准与发放
第六条企业技术骨干兼职教师课酬标准参照学校校聘教师相应职称级别执行,具体如下:
职称级别 | 课酬标准(元/课时) | 参照校聘教师级别 |
无职称 | 13 | 助教一级 |
初级职称 | 16 | 讲师三级 |
中级职称 | 19 | 讲师二级 |
副高级职称 | 27 | 副教授三级 |
正高级职称 | 43 | 教授三级 |
第七条课酬按月结算,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至教师个人账户。课时统计由所在院系审核,人事处复核。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企业技术骨干兼职教师纳入学校兼职教师管理体系,接受所在院系的日常教学管理。
第九条每学期末由学生、同行及院系对其进行教学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和课酬调整的依据。
第十条学校定期组织企业兼职教师参加教学培训、教研活动,提升其教学能力。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