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书

时间:2017-10-10浏览:0

就业协议书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也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就业协议书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就业协议书由学校签发、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三方各存一份,作为办理就业报到手续、迁移户口关系的依据,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1.办理流程

 

学校和院系签署意见并盖章
毕业生领取《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
接收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接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具体见注)
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交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审核

 

▲注:到省辖市市管或区管单位就业的,需经省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到县及县以下单位就业的,需经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到省直、部属单位就业的,需经其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到在京中央单位的,需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部分省、区、市特殊情况除外(可到相关省、区、市毕业生就业网站查询)。
 
2.填写说明
就业协议书在填写时,不能有空项、错项。可参看下页例表。
①毕业生情况及意见。毕业生按照学籍信息填写,学制在两年制、三年制、五年制中选择填写,毕业时间同毕业证时间一致。
②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单位名称同公章名称一致,联系人为就业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真实有效。
档案转寄详细地址填写:
第一种情况:如果档案放到原籍人才交流中心,请在“档案转寄详细地址”栏填写“回原籍”。
第二种情况:如果档案放在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请在“档案转寄详细地址”一栏填写 “省人才”。
第三种情况:如果档案需要放到原籍和省人才以外的地方,请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加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公章;并在“档案转寄详细地址”栏填写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名称。
如果你签约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并接收您的档案,请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并在“档案转寄详细地址”栏填写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③学校意见:学校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辅导员信息。
学生找到就业单位后,请于毕业学年的11月起,到毕业学年“五一”前,将就业协议书交给辅导员,便于毕业返校时及时领取就业报到证和人事档案代理卡,以便以后办理统筹、组织关系、户口、出国、调动等相关手续。
    
3.补办
就业协议书填错或丢失,请到学院就业招生处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不按违约对待,但需缴纳协议书工本费。毕业生填写就业协议书时笔误,要求更换就业协议书,也须缴纳就业协议书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