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工贸职业学院
教师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各种大赛,充分发挥以赛促教的作用,提高教师的专业技能和教育教学能力,从而推动学校教学质量快速提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技能大赛工作实行学校、部门二级管理。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各类教师技能大赛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各院(部)负责本部门技能大赛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各院(部)院长、主任为部门技能大赛工作的第一负责人,技能大赛的组织、管理和成绩作为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二章 技能大赛的种类和级别
第三条教师技能竞赛分为专业技能类大赛和教学技能类大赛。
第四条专业技能类大赛指的是由各级教育、人社等政府部门或各级学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以考察教师专业技能水平为主的大赛。
第五条教学技能类大赛指的是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学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等组织的以考察教师教学能力水平为主的竞赛。主要包括教师教学能力大赛、青年教师课堂教学创新能力大赛、说课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等。
第六条根据各类赛事的综合水平、影响力等因素,按照“质量导向、简约管理”的原则,学校对教师竞赛活动进行分类管理和奖励。
A类:具有重大国内影响力的赛事活动,包括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教师教学能力大赛、青年教师课堂教学创新能力大赛、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展示活动、全国全省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等。
B类:由教育部门组织影响力一般的赛项,由教育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主办的各类技能大赛为B类竞赛。
赛项类别根据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C类:为参加国家、行业、省级、市级的教师竞赛选派优秀教师而设置的校内比赛。
第七条凡是教育等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各相关院(部)要积极准备,务必参加,力争获奖。凡是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的各类竞赛,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三章 技能大赛的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学校成立教师技能大赛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组长,教务处处长担任副组长,各院(部)院长、主任担任成员,统筹安排、协调各类技能大赛的承办、参赛工作,确保大赛顺利进行,力争取得突破性成绩。
第九条教务处负责制定技能大赛管理办法和奖励政策,确定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技能大赛项目,协调解决技能大赛所需的场地、设备、资金等问题,组织市级及以上技能大赛报名工作。
第十条各院(部)负责大赛的宣传、选拔和组织工作。制定详细的赛前培训实施方案,选拔教师进行赛前集训,统筹赛前集训及大赛期间所需的场地、设备、人员、交通及其他必备保障。
第十一条参赛教师要按照大赛组委会要求认真研读竞赛方案,力争从提高自身专业技能和教育教学能力出发,精心准备,争取优异成绩,为校争光。
第四章 技能大赛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保障技能大赛所需经费,财务室负责统筹,各院(部)精心安排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各院(部)负责制定技能大赛承办经费预算、参赛经费预算,合理安排赛前培训并做好赛前培训经费预算。技能大赛专项经费预算及支出由所属教学单位负责人、财务处处长、教学副校长、主管财务副校长、董事会等签字审批。
第十四条技能大赛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大赛的筹备、组织、参赛等相关费用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为:
1.专用材料费。用于大赛申办、筹备、大赛过程中所发生的专用耗材支出。
2.专用设备购置费。用于大赛过程中需要购置的专用设备费。参赛设备的购置在年度专项经费做统一规划,本项设备购置费指临时性大赛、未能列入设备购置预算中的设备购置。
3.专家劳务费。用于大赛申办、筹备、大赛过程中咨询、聘请专家支付的劳动报酬,发放标准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4.差旅费。用于大赛申办、筹备、大赛过程中发生的有关人员的差旅费支出。出差人员差旅费及出差补助费严格执行学校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5.其他。用于为参赛教师提供的服装、大赛物品等支出。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学校对在各级技能大赛中获奖的教师进行物质奖励。奖励仅适用于经过学校批准的教师专业技能竞赛及教学技能类大赛。
第十六条同一赛事(赛项)根据赛制有不同竞赛层次(如省区赛、国赛)的,按其最高参赛竞赛层次获奖结果进行奖励。如果同届赛事的低一级与高一级竞赛时间跨度较大(分散在两个参赛周期),低一级竞赛获奖已被奖励而后高一级竞赛又获奖的,按补足差额进行补奖。
第十七条学校只对竞赛三等奖及以上获奖等次进行表彰奖励。竞赛设特等奖的,按一等奖奖励标准上浮 20% 进行对应奖励。竞赛赛制以名次设奖的,取前六名者,第一名对应为一等奖,第二、三名对应为二等奖,第四、五、六名对应为三等奖;取前八名及前十名者,第一、二名对应为一等奖,第三、四、五名对应为二等奖,第六、七、八、九、十名对应为三等奖。
第十八条参赛赛事以团队形式获奖的,按团队获奖结果进行奖励,不针对个人奖励,具体团队成员奖励标准由团队负责人制定,团队负责人应根据团队成员贡献度公正、合理地分配奖励奖金,奖金分配存在争议的,由所属教学单位负责人主持协调并决定。
表-1 教师参加专业技能大赛获奖奖励标准 (单位:元)
竞赛等级 获奖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A类竞赛 | 国家级 | 50000 | 30000 | 20000 |
省级(国家级选拔赛) | 15000 | 10000 | 5000 | |
B类竞赛 | 国家级 | 6000 | 3000 | 1500 |
省 级 | 1500 | 1000 | 500 | |
C类竞赛 | 校级 | 500 | 300 | 200 |
表-2 教师参加教学技能大赛获奖奖励标准 (单位:元)
竞赛等级 获奖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A类竞赛 | 国家级 | 100000 | 60000 | 40000 |
省级 (国家级选拔赛) | 30000 | 20000 | 10000 | |
B类竞赛 | 国家级 | 15000 | 8000 | 5000 |
省级 | 3000 | 2000 | 1000 | |
C类竞赛 | 校级 | 500 | 300 | 200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教师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由教务处负责管理与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关条款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以其解释为准。
焦作工贸职业学院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