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各学校:
为大力弘扬高尚师德,引导教师立德树人,为人师表,不断提升人格修养和学识修养,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中小学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3〕10号)、《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打造美丽焦作的指导意见》(焦发〔2014〕11号)和“美丽城市建设、碧水蓝天、美丽乡村建设、争做美丽焦作人”四个三年行动计划精神,就我市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一个目标,将师德放在教师队伍建设首要位置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六次、八次、九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为载体,以加快教育发展、建设美丽学校为主线,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以“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为核心,以“德为人先、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为准则,进一步强化师德教育,履行师德规范,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努力铸就一支让学生尊重、家长信赖、社会满意的教师队伍,为兴办人民满意教育、服务经济转型示范市和美丽焦作建设提供师资保障。
二、突出五项重点,明确加强师德建设的主要工作任务
1.坚定职业理想,工作热情明显增强。高涨的工作热情源于对职业的热爱。要教育和引导教师牢固树立“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教育当成一项事业,一种使命,一种责任,做到“有心、用心、尽心”。
2.热爱全体学生,育人水平明显提升。以人为本、热爱学生是教师特有的情感、师德建设的核心。要教育和引导教师热爱每一名学生,善待每一名学生,教好每一名学生。
3.加强学风建设,学习能力明显提高。要教育和引导教师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加强自身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做到乐于学习、善于学习,学以致用、学用相长。
4.规范从教行为,行业作风明显改善。要教育和引导教师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严格遵守宪法及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做到廉洁从教,依法治教、依法施教。
5.塑造文明形象,人文环境明显优化。要教育和引导教师遵守基本道德规范,切实做到语言美、行为美、仪表美和心灵美,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营造谦虚友善、安定有序、充满活力的人文环境,树立高尚的师德形象,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健全八项制度,完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管理机制
1.建立健全师德教育制度,引导教师树立远大职业理想。定期举办经验交流会、师德演讲、先进事迹学习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加强师德主题教育。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开设师德教育专题,在职教师培训把师德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创新师德教育内容、模式和方法,采取实践反思,案例评析,情景教学等多种形式,把教书育人楷模、一线优秀教师等请进课堂,用优秀教师的感人事迹诠释师德内涵,切实增强师德教育效果。
2.建立健全师德宣传制度,全面营造尊师重教良好氛围。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将师德宣传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充分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纪念日的契机,联合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集中宣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树立优秀教师先进典型,充分展现当代教师的精神风貌,弘扬主旋律,增强正能量,努力营造尊师重教的浓厚社会氛围。
3.建立健全师德激励制度,增强教师自我提升内在动力。把师德表现作为评选模范教师、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表彰奖励的必要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的,优先评选特级教师和晋升职务(职称)、优先参加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选拔。定期开展师德标兵表彰、师德师风先进校创建活动,引导学校和教师自觉加强师德建设,提升师德修养。
4.建立健全师德考核制度,促进教师自觉加强师德修养。将师德考核作为教师考核的核心内容,严格按照《焦作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附件1)要求,坚持以县为主、分级管理、统一登记的原则,以学校为单位采取教师个人自评、家长和学生参与测评、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档案,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强化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在教师岗位聘用、年度考核、资格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和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5.建立健全师德监督制度,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失德行为。各级教育部门要完善学校、教师、家长、学生、社会“五位一体”的师德监督网络,教师每年要与学校签订《焦作市中小学教师师德承诺书》(附件2),主动接受监督;要面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要建立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对学生、家长和社会反映的苗头问题和突出问题,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及时处理,将违反师德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6.建立健全师德惩处制度,坚决遏制打击教师失德行为。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附件3),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各级教育人事和监察部门要按照“事实不查清不放过、违规收取的费用不清退完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查处。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者,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特别是要严肃查处家长和社会反映强烈的在职教师组织或参与补课乱收费行为,对于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在教师年度考核中给予不及格;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堂内容课外补”,向所教学生收取补课费的,要依据《教师法》给予处分或解聘。
7.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全面加强师德建设组织管理。各学校“一把手”作为师德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师德列为教师队伍建设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明确职责、明确机构、明确人员,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师德管理网络。要坚持师德建设问责制度,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8.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凝聚师德师风建设强大合力。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师德建设的监管,师训部门要统筹协调,重点抓好培训、教育、宣传、考核工作;人事部门要按规定、按程序、按权限运用师德考核结果,并对学校处理建议进行处理;监察部门要对重大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其他业务科室要按照“管业务也要管作风”的要求,分口做好师德建设工作。学校基层党组织、广大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各处室、年级组、学科组、教代会和工会要在师德建设中主动作为,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四、坚持五个结合,切实提升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效果
1.坚持思想引导与制度约束相结合。既着重对教师进行思想教育,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又切实加强制度建设,探索长效机制,靠制度规范师德行为。
2.坚持正面引导和解决问题相结合。既要弘扬师德建设的主旋律,讲敬业、讲奉献、讲爱心,又要着力解决师德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形成学先进、找差距、扬正气、刹歪风、树形象、比奉献的浓厚氛围。
3.坚持学习教育和活动引领相结合。既要组织好集中学习和大讨论,又要开展好形式多样的配合活动,使教师在学习中受教育,在活动中有提高,让师德建设活动丰富多彩、扎实有效。
4.坚持自我查摆与开门纳谏相结合。既要组织教师对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我查摆,又要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开门纳谏,广泛征求师德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力求做到查摆问题全面准确 ,分析原因深刻透彻。
5.坚持师德建设与素质提升相结合。既要积极探索新时期师德建设的方式方法,切实强化师德建设的各项措施,又要努力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文明素质,使全市师德建设上新台阶,为加快美丽学校建设,服务经济转型示范市和美丽焦作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焦作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
2.焦作市中小学教师师德承诺书
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附件1
焦作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建设,科学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组织
1.师德考核对象是在我市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小学、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任教的教师。
2.全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工作,在市教育局统一指导监督下进行。各县(市)区教师师德考核工作在本级教育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以学校为单位具体实施。
3.各地各校要成立师德考核工作组,由各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代表及一线教师代表为成员。学校考核工作组中,教师代表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30%。
二、考核时段
教师师德考核应在学年末(6月)进行,考核教师一学年内师德表现。
三、考核内容与等次
1.主要考察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情况,以及是否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明令禁止的行为。
2.原则上按照《焦作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参考标准》(附后)评价教师。各地各学校可结合实际,细化考核标准,进一步增强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3.教师师德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总分在80分以上为优秀, 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4.教师有违反《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明令禁止的行为之一的,师德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程序和方式
1.教师师德考核基本程序是:个人自评总结——考核工作组考核、定级——校内公示。
2.考核按照《焦作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参考标准》,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校教师民主测评(占30%);所任班级学生、家长民主测评(占30%);学校考核工作组综合评分(占40%)。
3.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统一印制考核、测评表,考核结果载入教师档案。
五、奖励与惩处
1.对师德考核为“优秀”的教师,要采取适当形式进行表彰和奖励。同等条件下,师德考核为“优秀”的,在评优评先、职务评聘中要优先考虑。
2.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绩效考核应评定为“不称职”,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3.师德考核“不合格”但不受纪律处分的,给予批评教育和3个月整改期限;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纪律处分规定和程序办理。对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考核结果登记
考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考核情况和结果载入教师档案,并与每年7月底前,报市教育局师训科、人事科备案。
焦作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参考标准
内 容 | 权 重 | 标 准 |
依法执教 | 10分 | 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各地各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无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
爱岗敬业 | 10分 |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履行保护学生安全职责,无过失。不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
教书育人 | 10分 |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诲人不倦,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无简单粗暴对待学生现象。 |
严谨笃学 | 10分 | 树立优良学风和终身学习理念,养成求真务实和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教研水平。无擅自停课、调课、请人代课以及不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现象。无不思进取,教学水平低下,教学方法、理念落后,教学质量长期得不到提高的现象。 |
关爱学生 | 20分 |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师生关系平等、和谐、融洽。对学生高度负责,热情关怀,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无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歧视排挤后进生现象。 |
尊重家长 | 10分 | 主动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全面、如实反馈学生在校情况,虚心听取家长意见和建议。积极指导、帮助学生家长改进家庭教育。无训斥、指责和刁难家长的现象。 |
廉洁从教 | 20分 | 严于律己、洁身自好。无利用学生家长关系谋私利、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等不良现象。无向学生推销商品、强制或变相强制购买教辅资料、乱收学生费用等现象。无私自办班、有偿家教现象,无损害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课现象。在招生考试、职务(职称)评审、教研科研中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现象。 |
为人师表 | 10分 |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淡泊名利,志存高远,甘为人梯,乐于奉献。不参与迷信、赌博等不健康不文明活动,不在课堂上吸烟,接打电话,讲脏话粗话。 |
附件2
焦作市中小学教师师德承诺书
为忠诚履行教师职责,争做人民满意教师,争当最美焦作人,推进美丽学校建设,服务经济转型示范市和美丽焦作建设,我向学校、学生、家长、社会郑重承诺做到“十要十不”:
要强化宗旨凝心聚力,不违法违规辱没师德;
要转变作风转型攻坚,不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要主攻质量争创一流,不浅薄浮躁固步自封;
要共建美丽绿色发展,不沽名钓誉自损形象。
要严谨治学创新提升,不嫉贤妒能表里不一;
要以人为本爱护学生,不歧视体罚侵害学生;
要爱岗敬业言传身教,不参与三乱有偿家教;
要言行得体文明健康,不仪表失雅言行粗俗;
要廉洁从教风清气正,不以教谋私收取钱物;
要沟通协调和谐平安,不激化矛盾制造事端;
以上承诺,保证自觉遵守,全面接受监督。如有违犯愿意接受学校及教育部门的教育和处罚。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由所在学校或学校主管教育人事、监察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确定的程序办理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中小学教师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一律取消处分期内的评优、评先、晋职、晋级资格。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并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涉及乱收费以及其他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由上级主管教育监察部门进行立案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六条 学校领导干部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师德规范的,除给予与违规教师同样的处分外,还要视情节予以降职、撤职等处罚。
第十七条 党员教师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它师德规范的,除受行政处分外,由所在党组织按照党内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违规教师所在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主动查处,又不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造成较大影响的;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各学校应当结合本地本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3月17日